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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中民初字第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9-06-27

案件名称

王云贵、周连明与周连明、南通万宝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云贵;周连明;南通万宝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通中民初字第0021号 原告王云贵。 被告周连明。 被告南通万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黄海西大道**。 法定代表人周连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云贵诉被告周连明、南通万宝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云贵以与周连明、南通万宝实业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周连明、南通万宝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云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云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150元减半收取235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王云贵负担。 审 判 长  袁绍云 代理审判员  王作杰 代理审判员  姜安安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姚晨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