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中民初字第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9-06-27
案件名称
王云贵、周连明与周连明、南通万宝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云贵;周连明;南通万宝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通中民初字第0021号 原告王云贵。 被告周连明。 被告南通万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黄海西大道**。 法定代表人周连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云贵诉被告周连明、南通万宝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云贵以与周连明、南通万宝实业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周连明、南通万宝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云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云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150元减半收取235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王云贵负担。 审 判 长 袁绍云 代理审判员 王作杰 代理审判员 姜安安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姚晨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