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民一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一初字第389号原告:陈某,女,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告:徐某,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原告陈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于2015年2月16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欣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