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江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四川省都江堰金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唐忠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都江堰金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忠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江民初字第187号原告四川省都江堰金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都江堰市。法定代表人余金才,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静,四川金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忠彬,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原告四川省都江堰金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忠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都江堰金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省都江堰金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雷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