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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安庆市华建市政工程公司与巢湖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总公司、池洲市九华水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董爱标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华建市政工程公司,巢湖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总公司,池洲市九华水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董爱标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076号原告:安庆市华建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桥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谭亚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宗国,安徽恒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巢湖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总公司,住所地巢湖市。被告:池洲市九华水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池洲市东至县。法定代表人:董爱标,该公司经理。被告:董爱标,男,1977年8月20日,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萧县张庄寨镇欧庙村,现住安徽省池洲市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华建市政工程公司与被告巢湖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总公司、被告池洲市九华水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董爱标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96元,减半收取398元,由原告安庆市华建市政工程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青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