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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执字第01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姚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某、崔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某,王某某,崔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执字第01171号申请执行人:姚某,女,汉族,住所地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毛甸子镇。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住辽宁省东港市大东管理区。被执行人:崔某某,男,汉族,住辽宁省东港市长山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某、崔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鉴定费1489.50元、诉讼费1050元及执行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回款2590元,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本案法院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兴民二初字第00196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连旭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邹来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