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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姑苏民一初字第1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苏州苏御宇商贸有限公司与王黎明、苏州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苏御宇商贸有限公司,王黎明,苏州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永旺永乐苏房(苏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姑苏民一初字第1235号原告苏州苏御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人民路3188号9幢109室。法定代表人王裕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席志伟,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黎明。委托代理人李海春,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单翠平,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人民路3188号19幢商铺。法定代表人丁本锡。委托代理人蔡钟纯,江苏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庆国,江苏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旺永乐苏房(苏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塔韵路东吴山街北塔韵大厦11层,组织机构代码13777056-7。法定代表人OKUNOKOICHI,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泓斌,江苏智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静。原告苏州苏御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黎明、苏州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永旺永乐苏房(苏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义东于2014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苏州苏御宇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以需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州苏御宇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苏御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明代理审判员  赵义东人民陪审员  傅幼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陆心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