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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陆商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胡信龙与章亚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信龙,章亚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陆商初字第52号原告:胡信龙。被告:章亚飞。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信龙诉被告章亚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信龙自接到本院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密锜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朱黎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