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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盘县民二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21-05-28

案件名称

张岩与张广排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岩;张广排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县民二初字第00005号原告:张岩,男,198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张广排,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辽宁省盘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岩诉被告张广排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岩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岩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