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陈同同与张言全、青岛华通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同同,张言全,青岛华通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076号申请执行人陈同同,职工。被执行人张言全。被执行人青岛华通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郁江路西端。法定代表人张文涛,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同同与被执行人张言全、青岛华通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3)平民三初字第10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建明审判员 张正道审判员 王坚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董洪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