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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行字第1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南安市诗山皇庭玻璃厂与南安云龙展示道具制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安市诗山皇庭玻璃厂,南安云龙展示道具制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行字第1322号申请执行人南安市诗山皇庭玻璃厂,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诗山镇梧埔山村卧龙头下坂233号,组织机构代码58112679-4。法定代表人柯华聪,系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南安云龙展示道具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美林街道梅亭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8505288-1。法定代表人王春龙,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南安市诗山皇庭玻璃厂与被执行人南安云龙展示道具制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356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南安云龙展示道具制作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南安云龙展示道具制作有限公司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25875元及利息,同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120元和执行费4788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启动查控程序,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等其他财产。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南安云龙展示道具制作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人民币80000元,其余正在履行中为由,向本院表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阿瑶审 判 员  黄景山代理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国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