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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民诉前保字第000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刘震与齐小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震,齐小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诉前保字第00079-1号申请人刘震。被申请人齐小乐。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的(2015)鹿民诉前保全字第000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被申请人齐小乐驾驶的冀A×××××号车一辆(保全价值1万元)。现因被申请人齐小乐向法院提供担保,请求法院解除对被申请人齐小乐驾驶的冀A×××××号车的扣押。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齐小乐驾驶的冀A×××××号车的扣押。审判员  杨玉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