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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民二(商)初字第2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上海泽士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宾至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泽士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宾至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嘉民二(商)初字第2042号原告上海泽士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委托代理人杨金花。被告上海宾至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原告上海泽士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宾至娱乐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金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自2012年12月22日起,原告开始为被告供应酒水。2013年1月1日,原告支付被告酒水质量保证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00,000元。2014年5月15日,双方对账后被告签订还款协议,确认共欠原告酒水款326,823元及酒水质量保证金200,000元,共计526,823元,分期还款期限为5个月,于2014年5月至9月间分5个月付清相应款项。但之后,被告并未依约付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酒水款326,823元,并返还酒水质量保证金200,000元。被告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0日,原、被告签订《供货合同》,约定即日起被告所有酒水均由原告供应;被告提前一天通知原告送货,原告应按时按量完成任务;原告交货后,被告应对货物、数量、保质期等进行检查,如发现与订货要求不符,应立即通知原告;双方每月30日对账,5日结账;原告借给被告20万元现金,合同期内作为质量保证金,合同结束,退给原告;协议有效期从2011年12月22日至2013年12月21日止。2013年1月1日,被告出具收条,确认已收取原告酒水质量保证金200,000元。嗣后,原、被告依约开展业务。自2013年12月起,被告开始拖欠酒水款。经原告催讨,双方于2014年5月15日达成还款协议,共同确认还款金额526,823元(其中酒水款326,823元,铺底现金200,000元),还款期限为五个月,2014年5月还款126,823元,2014年6月至2014年9月每月还款100,000元,原、被告均盖章确认。之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30,000元,余款未能依约支付。原告催讨未果,遂涉诉。审理中,原告明确还款协议签订之后,被告共向原告支付欠款30,000元,故此调整诉请为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酒水款296,823元,返还酒水质量保证金200,000元。上述事实,有收条、还款协议、对账单、送货单、合同以及原告庭审时的陈述等证据为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妥收原告交付的酒水后,理应及时向原告支付全部酒水款,现其拖欠不付,显属违约,依法应承担给付酒水款的民事责任。关于酒水质量保证金,现双方约定的返还条件已经成就,且被告在还款协议中已作出相应承诺予以归还,被告理应依照约定,向原告予以返还。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诉讼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系其自动放弃诉讼中可享有的答辩、质证等权利,应由其自行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宾至娱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泽士商贸有限公司价款人民币296,823元;二、被告上海宾至娱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泽士商贸有限公司酒水质量保证金人民币200,000元。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68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154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12,222元,由被告上海宾至娱乐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晓霞人民陪审员  冯连芳人民陪审员  刘 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严盈盈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