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赖国与苏昭海、何章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国,苏昭海,何章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61号申请执行人赖国。被执行人苏昭海。被执行人何章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流市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执行的赖国与被执行人苏昭海、何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何章兰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市铜州支行账户有存款人民币10200.8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何章兰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市铜州支行账户的存款人民币10000元至本院银行账户,以清偿相应的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正生审 判 员 巫商林助理审判员 赵子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宋珏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