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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执字第1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王峰与薛涛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峰,薛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商执字���1056号申请执行人王峰,男,198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商河县。被执行人薛涛,男,1986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峰与被执行人薛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薛涛进行全面财产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薛涛欠申请执行人王峰借款及违约金20600元,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王峰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商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志勇审判员  马洪涛审判员  高 营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燕 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