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牛调确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冷仲阳与戴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冷仲阳,戴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牛调确字第83号申请人冷仲阳,男,汉族,1982年7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申请人戴君,女,汉族,1972年5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申请人冷仲阳与申请人戴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5年1月8日在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编号01-2015-051调解协议,现各方当事人共同向本院申请对该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经审查,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冷仲阳与申请人戴君达成的编号01-2015-051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本裁定确认的调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舒旭东二〇一五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施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