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迎执字第00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人民路支行与郭新建公证债权文书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人民路支行,郭新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迎执字第006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人民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法定代表人叶高林,行长。被执行人郭新建,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华茂新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皖安宜公证字第636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于2014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郭新建所有的皖HHOO**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庆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汪大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