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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清支行与王光强等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清支行,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陈金民,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铁民男,生于1962年12月17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李玉宝男,生于1966年1月11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颜帅男,生于1987年10月17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王光强男,生于1971年10月3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清支行依据(2014)长商初字第88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玉宝、颜帅、王光强给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3981.09元,案件受理费575元,申请执行债权共计54556.09元及逾期利息。2014年12月15日,本院以(2015)长执字12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均无大额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致本案暂未履行。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执字第1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晓波审判员  曹立新审判员  张昌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岳秋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