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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洪催字第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江苏凯元科技有限公司、展红明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凯元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洪催字第0039号申请人江苏凯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斜桥镇大觉北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72900934-1。法定代表人展红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小燕。申请人江苏凯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对该票据作出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二百一十九条、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140005122853112的汇票(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泗洪县曹庙乡又一村家电超市,收款人为宿迁市宿城区徐宿淮家电经营部,持票人为江苏凯元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出票日期为2014年7月21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1月21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凯元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蒋丽荣代理审判员  禹 怀代理审判员  朱 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