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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洞商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项建荣、陈娌娌与洞头县盛新五交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建荣,陈娌娌,洞头县盛新五交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洞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洞商初字第334号原告:项建荣,务工。原告:陈娌娌,家务。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项建荣(系原告陈娌娌丈夫,本案另一原告)。被告:洞头县盛新五交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洞头县北岙街道中心街43号。法定代表人:庄建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钟斌,洞头县盛新五交化有限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娌娌、项建荣诉被告洞头县盛新五交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娌娌、项建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娌娌、项建荣承担。代理审判员  朱成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叶明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