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洞商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项建荣、陈娌娌与洞头县盛新五交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建荣,陈娌娌,洞头县盛新五交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洞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洞商初字第334号原告:项建荣,务工。原告:陈娌娌,家务。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项建荣(系原告陈娌娌丈夫,本案另一原告)。被告:洞头县盛新五交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洞头县北岙街道中心街43号。法定代表人:庄建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钟斌,洞头县盛新五交化有限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娌娌、项建荣诉被告洞头县盛新五交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娌娌、项建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娌娌、项建荣承担。代理审判员 朱成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叶明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