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府民初字第01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河滨路支行诉被告闫建国、王娟、曹鹏、王利红、苏彦平、王爱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府民初字第01421号时间:2015年2月16日10时00分地点:富昌路社区审判人员 :高永平书 记 员 :白文波到庭当事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河滨路支行负责人王宽厚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河滨路支行诉被告闫建国、王娟、曹鹏、王利红、苏彦平、王爱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立案受理。现因被告曹鹏、王利红下落不明,无法取得联系,故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闫建国、王娟、曹鹏、王利红、苏彦平、王爱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河滨路支行撤回对被告闫建国、王娟、曹鹏、王利红、苏彦平、王爱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960元,由原告中国公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河滨路支行负担。审:原告是否听清,有无异议?原:听清,无异议。审:核对笔录,若无出入请签名、捺印确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