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扬执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张国宏与盛习龙、盛磊云、唐纪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宏,盛习龙,盛磊云,唐纪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执字第905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宏。委托代理人钱雄英,江苏友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旭东,江苏友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盛习龙。委托代理人盛棣。被执行人盛磊云。被执行人唐纪才。申请执行人张国宏与被执行人盛习龙、盛磊云、唐纪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扬开民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款项103033元,负担执行费144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经查证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扬开民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仍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即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有斌审 判 员 林 星代理审判员 高慧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