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旬阳执恢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杨全金与徐元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5)旬阳执恢字第00007号申请执行人杨全金,男,汉族,1952年6月15日出生,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徐元政,男,汉族,1973年7月12日出生,农村居民。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杨全金的申请,于2015年2月16日立案恢复执行杨全金与徐元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675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全金与被执行人徐元政就(2012)旬民初字第0039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徐元政于2015年2月16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杨全金本息共计50000.00元,申请执行人杨全金自愿放弃剩余部分借款及利息。被执行人徐元政于2015年2月16日将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㈠项、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5)旬阳执恢字第00007号案件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执行费650.00元由徐元政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英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养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