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弥执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执行毛某某自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毛某某,自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弥执字第123号申请人张某某,男,1980年6月7日生,白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大理市双廊镇。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白族,1988年1月29日生,住鹤庆县松桂镇。被执行人毛某某,男,1969年12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弥渡县弥城镇。被执行人自某某,男,1967年8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弥渡县弥城镇。张某某申请执行毛某某、自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弥渡县人民法院2012年6月12日作出(2012)弥民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某某于2012年8月2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507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执行措施,已依法执行了被执行人3507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弥渡县人民法院(2012)弥民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正东审判员 张顺云审判员 李德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