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执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唐光祥、唐明阳、唐明白申请执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2015)白执字第196号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执字第196号申请执行人唐光祥,男,1931年5月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鹿冲关路69号12栋2单元6楼1号。申请人唐明阳,男,1951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唐明白,男,1959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山西路18号太平洋大厦。法定代表人雷文化,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唐光祥、唐明阳、唐明白申请执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现本案已经强制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白执字第1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灿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作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