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中法立民申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宫小雪、宫世举、杨茂宇与佛山市南海区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宫某雪,宫世举,杨茂宇,佛山市南海区人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立民申字第2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宫某雪(曾用名宫美彤),女,汉族,2007年11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法定代理人:宫世举、杨茂宇,系宫某雪的父母。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宫世举,男,汉族,1984年12月11日出生,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茂宇,女,汉族,1980年10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县。以上三再审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宫经明,男,汉族,1957年2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系宫小雪的爷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人民医院(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医院),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张松平,院长。委托代理人:蔡国栋,系该医院员工。再审申请人宫某雪、宫世举、杨茂宇因与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的申请。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宫某雪、宫世举、杨茂宇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没有查明事实真相,不分清是非,对宫某雪、宫世举、杨茂宇一方的意见不予采纳。本案中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存在没有附鉴定人员的资质证明及咨询意见的不足,可以通过补正的形式进行完善,第一次鉴定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果也应同样可以进行补正,但却因其一位鉴定人员是口腔医学院毕业而被原审法院否定。本案患儿腋下粘连不是疑难杂症,一眼就看出治疗过错,并不需要进行专家咨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医院强词夺理,要求进行第二次鉴定是荒唐的。佛山市南海区人民医院捏造虚假病程记录,不能作为鉴定材料,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程序违法,鉴定结果明显依据不足,但原审法院却不支持原告重新鉴定的请求,而采信其鉴定结果作为判决依据。请求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参照补正方式完善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果或另找有资质鉴定机构重新鉴定。佛山市南海区人民医院提交意见称:根据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医院在对宫某雪的诊疗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宫某雪出现人身损害与其烫伤原发病及其演变、不配合医院进行规范化治疗存在因果关系,与佛山市南海区人民医院的正常诊疗行为无关。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两鉴定人不具备烧伤专业高级职称,且在鉴定过程没有征询其他烧伤专业高级职称医师意见,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五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医疗损害鉴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条规定,故原审法院准予重新鉴定,因此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显然不能通过补正进行处理。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据充足,且经过法庭质证,对于宫某雪、宫世举、杨茂宇一方提出的质疑,原审法院已通过要求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补充说明和派法官到中山大学调查予以解决。宫某雪、宫世举、杨茂宇的再审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请求法院予以驳回。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佛山市南海区人民医院在为宫某雪治疗的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为此原审法院先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但由于该所鉴定人黄炬系口腔专业的临床医生,且只是主治法医师(中级职称),没有负责过烧伤,而另一鉴定人熊先伟仅是主任法医师(高级职称),并非临床高级职称的医生,两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也均没有征询过其他烧伤临床高级职称的医生意见,故原审法院参照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五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医疗损害鉴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条的规定,不采信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并无不当。其后,原审法院基于佛山市南海区人民医院的申请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上述事项进行重新鉴定。该鉴定机构对宫某雪进行法医临床检验,审查其病历资料,并召开听证会听取医患双方的陈述意见,作出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医院对宫某雪的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的结论,并认为佛山市南海区人民医院对宫某雪的诊疗行为中病历书写存在瑕疵和宫某雪目前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医疗行为的过错参与度为0。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程序合法,其所出具的司法鉴定书客观、真实、有效,可以作为确定佛山市南海区人民医院对宫某雪诊疗过程是否存有医疗过错的依据。宫某雪、宫世举、杨茂宇虽对该司法鉴定书提出异议,但未能提出有效证据证明该司法鉴定书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故原审法院对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予以采信。宫某雪、宫世举、杨茂宇在二审期间申请对宫某雪腋窝与左上臂粘连与佛山市南海区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佛山市南海区人民医院的诊疗及护理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司法鉴定,因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其请求的鉴定项目已有相关鉴定意见,而宫某雪、宫世举、杨茂宇未能提供足以反驳该鉴定结论的证据,故本院对其该鉴定申请不予准许也并无不当。宫某雪、宫世举、杨茂宇申请再审提交的证据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属于新证据的情形,本院不予采纳;其申请重新鉴定,因没有足以反驳原审判决采信的鉴定结论的相反证据和理由,本院不予允许。综上,宫某雪、宫世举、杨茂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宫某雪、宫世举、杨茂宇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侯旭东代理审判员 温颖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美茵书 记 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