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民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原告高社能与被告穆东元、庆阳市新丰泰农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社能,庆阳市新丰泰农贸有限公司,穆东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750号原告高社能,女,汉族,1969年2月15日出生,住庆阳市镇原县,农民。被告庆阳市新丰泰农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穆东元,该公司经理。被告穆东元,男,汉族,1962年7月10日出生,住庆阳市西峰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社能与被告穆东元、庆阳市新丰泰农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社能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社能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社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退付原告高社能2150元。审判员 刘志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