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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番法民一初字第1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曾梓峰与黄惠梅、蔡炳威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梓峰,蔡炳威,黄惠梅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番法民一初字第1034号原告:曾梓峰,男,198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黎元锋、廖伟聪,广东捷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炳威,男,197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被告:黄惠梅,女,197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作良,广东理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龚子英,广东理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曾梓峰诉被告蔡炳威、黄惠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曾梓峰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梓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梓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81元由原告曾梓峰负担。审 判 长  刘礼霞人民陪审员  李丽娥人民陪审员  张智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罗俊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