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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刑初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万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九法刑初字第0015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本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万某某谎称有关系,可以通过交钱而不用正规考试即能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取得了张某某信任,随后在重庆市璧山县一麻将馆内,被告人万某某骗得了张某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费用”3000元。2014年1月12日,被告人万某某以办证要疏通关系为名,再次骗得张长万“办证费用”1000元。之后,张某某再也无法联系上被告人万某某。被告人万某某将骗得赃款4000元挥霍一空。2014年1月,被告人万某某仍以用钱即能帮忙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幌子,取得了李某的信任,随后在李某经营的小卖部,被告人万某某骗得了李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费用”5000元。2014年1月19日,被告人万某某再次骗得李波“办证费用”3500元。之后,李波再无法联系上被告人万某某。被告人万某某将骗得的赃款8500元挥霍一空。2014年11月6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万某某捉获。被告人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拘留证、逮捕证、证人李某、张某某证词、被告人万某某供述材料、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现金共计12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万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万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6日起至2015年6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二、对被告人万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二千五百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世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雷永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