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良执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覃圆圆申请执行玉荫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圆圆,玉荫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良执字第209号申请执行人:覃圆圆。被执行人:玉荫镇。本院在执行覃圆圆申请执行玉荫镇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的(2013)良民一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玉荫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玉荫镇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玉荫镇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车管等部门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玉荫镇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院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玉荫镇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覃圆圆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2013)良民一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喜杰审 判 员 廖思养代理审判员 吕 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陆文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