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开民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许华忠与邵云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民初字第177号原告:许华忠。被告:邵云闽。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华忠诉被告邵云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华忠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华忠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华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许华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俊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