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震商初字第00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吴江市吴越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江市杰诺纺织品有限公司、吴江市振发经贸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吴越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市杰诺纺织品有限公司,吴江市振发经贸有限公司,章剑良,王建平,杨虎金,杨建国,何胜凤,沈美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震商初字第00484号原告吴江市吴越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金丰花园18幢-1。法定代表人李森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殷传康,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章玮,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江市杰诺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交通路口1999号B2幢412室。法定代表人王建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吴江市振发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铜罗罗北村。法定代表人杨金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章剑良。被告王建平。被告杨虎金。被告杨建国。被告何胜凤。被告沈美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吴越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杰诺纺织品有限公司、吴江市振发经贸有限公司、章剑良、王建平、杨虎金、杨建国、何胜凤、沈美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吴越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吴越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江市吴越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一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钟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