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法执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武陟县龙源和通运输有限公司与夏津县联合汽车运输公司、中华联合财险夏津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425号申请执行人:武陟县龙源和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法定代表人:李志勇。被执行人:夏津县联合汽车运输公司,住所地:夏津县。法定代表人:刘春洪。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险夏津公司。住所地:夏津县。法定代表人:王红霞。本院在执行武陟县龙源和通运输有限公司与夏津县联合汽车运输公司、中华联合财险夏津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交纳过付款22763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茌民一初字第16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杨立谦审判员 冯吉臻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