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中民一初字第000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宣城双凤建设有限公司与宝森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解除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城双凤建设有限公司,宝森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中民一初字第00032-2号原告:宣城双凤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世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守华,安徽辰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宝森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卫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宣城双凤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宝森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5)宣中民一初字第00032-1号财产保全裁定,对被告宝森建设有限公司在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215万元工程款予以保全,并依法采取了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2015年2月16日,原告宣城双凤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宝森建设有限公司在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215万元工程款的保全。本院认为:原告宣城双凤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宝森建设有限公司在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215万元工程款的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许志军审判员 童晓梅审判员 严荣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丁 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