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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陈晨与赵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晨,赵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331号原告:陈晨,男,汉族,1988年1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赵红,女,汉族,1971年2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受理原告陈晨诉被告赵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陈晨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聂雪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祝 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