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陈晨与赵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晨,赵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331号原告:陈晨,男,汉族,1988年1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赵红,女,汉族,1971年2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受理原告陈晨诉被告赵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陈晨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聂雪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祝 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