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1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李雪芽与蒋荣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芽,蒋荣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1233号原告李雪芽,女,198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代理人黄主送,惠安县惠东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蒋荣辉,男,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李雪芽与被告蒋荣辉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李雪芽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雪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李雪芽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高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细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