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曹礼芳与赵亚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254号申请执行人:曹礼芳,男,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赵亚强,男,199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申请执行人曹礼芳与赵亚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本院分别于2013年5月8日作出(2013)怀执保字第26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赵亚强所有的车牌号为皖C×××××号飞度牌小型汽车和被执行人赵亚强所有的登记在怀远县涡北新城区三强汽车服务部名下的车牌号为皖C×××××号金旅牌大型客车各一辆;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3)怀执保字第264-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赵亚强所有的位于怀远县涡北新城区三桥路东铭居S5号楼产权证号为怀私字第333380号和产权证号为怀私字第333381号的门面房,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赵亚强所有的车牌号为皖C×××××号飞度牌小型汽车和被执行人赵亚强所有的登记在怀远县涡北新城区三强汽车服务部名下的车牌号为皖C×××××号金旅牌大型客车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赵亚强所有的位于怀远县涡北新城区三桥路东铭居S5号楼产权证号为怀私字第333380号和产权证号为怀私字第333381号的门面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兴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