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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西法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卢青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阳西法刑初字第81号公诉机关阳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女,1974年4月25日出生于广东省阳西县。阳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讼刑诉(2015)第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柯文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16日23时左右,被告人卢某与吸毒人员冯某某通过手机联系,向被告人卢某购买毒品冰毒,后被告人卢某窜到广东省阳西县沙扒镇新华路152号附近贩卖价值100元的毒品给吸毒人员冯某某,两人正在交易毒品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从被告人卢某身上缴获白色三星触屏手机一部,可疑毒品一小包(净重2.13克)等物。经阳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缴获的可疑毒品含有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调取证据通知书、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抓获经过、毒品称量经过、指认照片、辨认笔录、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前科材料、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户籍证明、鉴定书、证人冯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无视国法,为牟取非法利益,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刑罚。被告人卢某案发��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卢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合理恰当,应予支持。根据被告人卢某的犯罪情节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卢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2015年8月15日止)。二、缴获的涉案毒品(共重2.13克)由公安机关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江市中级人民��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汝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利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