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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高寿霞、张文华与张文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寿霞,张文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322号原告高寿霞。被告张文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寿霞诉被告张文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寿霞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文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撤销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寿霞军对被告张文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申请撤销起诉,符合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寿霞撤回对被告张文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寿霞承担。审判员  贾松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耀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