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虞滨商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王炳良与陈刚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炳良,陈刚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虞滨商初字第50号原告王炳良。被告陈刚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炳良与被告陈刚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炳良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刚军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炳良撤回对被告陈刚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88元,减半收取394元,由原告王炳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炯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潘瑜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