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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刑执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谭馗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谭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厦刑执字第157号罪犯谭馗,男,198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云南省镇雄县,现在福建省厦门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1日作出了(2012)集刑初字第4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2年2月6日起至2020年2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责令谭馗与同案犯成信龙共同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十三万元。谭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11月27日作出(2012)厦刑终字第462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2月19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厦门监狱于2015年1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四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厦门监狱提出,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能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按《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约束自己。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遵守劳动纪律,自觉参加劳动改造,完成生产任务。自2012年12月19日到2014年10月为期23个月的考核期内累计获嘉奖折合系数14.4个,其中一级达标5个、二级达标5个、三级达标3个、四级达标9个。并提交厦门监狱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服刑人员月考核表、“三课”考试试卷及成绩报告单等为证。经审理查明,罪犯谭馗在福建省厦门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12月19日到2014年10月为期23个月的考核期内累计获嘉奖折合系数14.4个。因家庭经济困难,谭馗未能全额履行罚金和退赔款项。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缴交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上述事实有厦门监狱提供的证据,以及该犯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中屯派出所、中屯村委会共同出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该犯考核期间的经济收支台帐、本院罚金收据为证,经本院书面审查,予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谭馗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谭馗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6日起至2019年10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常红代理审判员  郑阿寒代理审判员  庄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陈雅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