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唐民四终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孙福存与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乐亭出租汽车分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四终字第2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福存,无业。委托代理人:曹健,河北佳诚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胜利路4号。法定代表人:王贵林,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乐亭出租汽车分公司,住所地:乐亭县城关南大街。负责人:宋立军,该分公司经理。上述二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云新颖,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乐亭出租汽车分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述二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韩勇,河北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孙福存、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乐亭出租汽车分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1767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176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600元,退还上诉人孙福存800元,退还上诉人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800元。审 判 长  苗会新代理审判员  王国聚代理审判员  董媛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