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执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静与郑冬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静,郑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执字第124号申请执行人张静。被执行人郑冬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硚口民三初字第001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冬梅3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坐落本市硚口区民意四路33号8栋21层7号(原35-37号)房屋产权过户给申请人张静。(房屋权证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取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文新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