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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00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韩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韩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0788号原告张某某,男。被告李某某,女,汉族。被告韩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张某某韩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佩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亚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