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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环法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郭振昌与孟志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环法执字第51号申请人郭振昌,男,汉族,1963年8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孟志合,男,汉族,1972年12月9日出生。郭振昌与孟志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环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7日作出(2010)环民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0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48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按申请标的已划拨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环县人民法院(2010)环民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巨生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立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