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玄执字第1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玄武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苏源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继军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玄武支行,伍元培,汤贵珍,江苏源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玄执字第14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玄武支行,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洪武北路139号。负责人李冬,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伍元培,男,195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汤贵珍,女,195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江苏源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南京市浦口区桥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伍元培,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玄武支行与被执行人伍元培、汤贵珍、江苏源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玄商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伍元培、汤贵珍、江苏源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院(2013)玄执字第1484号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伍元培、汤贵珍抵押担保人伍燕、伍怀军分别所有的南京市玄武区xx街x号5层E座、4层E座等两套房产所有权。经拍卖及变卖,两套房产拍卖所得为470.9万元,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玄武支行已受偿468万元,现尚未执行到位借款本金31.3万元及利息、其它费用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另查明,被执行人伍元培、汤贵珍、江苏源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之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玄商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焦宜春执行员 王正顺执行员 丁 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筱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