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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南商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金蓉旅游客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金蓉旅游客运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南商初字第167号原告南京金蓉旅游客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果场村。法定代表人王蓉,南京金蓉旅游客运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世维,江苏东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08号万达C座16楼。负责人陈雪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荣忠,男,1990年3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金蓉旅游客运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金蓉旅游客运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金蓉旅游客运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金蓉旅游客运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应缴纳案件受理费602元,减半收取301元,由原告南京金蓉旅游客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朱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