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瑞民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柯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瑞民初字第434号原告柯某,女,1982年03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瑞昌市。被告曹某,男,197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瑞昌市。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柯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柯某以与被告曹某和好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柯某负担。审判员 陈建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沈 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