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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瑞民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柯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瑞民初字第434号原告柯某,女,1982年03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瑞昌市。被告曹某,男,197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瑞昌市。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柯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柯某以与被告曹某和好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柯某负担。审判员  陈建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沈 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