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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南法执字第2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温志明与黄护成、冯双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志明,黄护成,冯双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南法执字第2084号申请执行人:温志明,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荔湾区。委托代理人:刘彦君,广东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护成,身份证住址广西兴安县。被执行人:冯双燕,身份证住址广西兴安县。关于温志明与黄护成、冯双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南法民一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黄护成应向温志明支付赔偿款148807.1元,冯双燕对黄护成的上述债务在12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黄护成、冯双燕没有履行义务,温志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黄护成、冯双燕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温志明与黄护成、冯双燕达成执行和解,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温志明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4)穗南法民一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自觉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变更了上述执行依据确定的履行标的。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穗南法执字第208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志东审 判 员  郑伟军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迪克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