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交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被告人牛某甲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甲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交刑初字第40号公诉机关交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某甲,小名二刚,男,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4月23日被山西省晋中市公安局介西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交城县看守所。辩护人薛晓蔚,山西仁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交城县人民检察院以交检公诉刑诉(201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甲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交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爱萍、张文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某甲及其辩护人薛晓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交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12日14时20分许,牛某乙驾驶车牌号为晋J×××××的陆虎牌越野车去到中兴煤业公司洗煤厂物流大门,将车横停在物流门渣石通道外,中兴煤业公司武装保卫科冯某甲、侯某甲知道情况后迅速赶往洗煤厂物流大门进行劝阻,牛某乙不听,并且阻止洗煤厂的拉煤车驶出,后又叫来装载机用渣土堵物流门口与公路交汇口,见此情况后冯某甲向矿领导汇报,并向双林山派出所报警。双林山派出所接警后,所长王某甲、教导员李某甲携带执法记录仪赶到中兴煤业公司洗煤厂物流门外,李某甲下车持执法记录仪进行现场取证,牛某丙(批捕在逃)、被告人牛某甲等人动手殴打李某甲和王某甲,在场的中兴煤业公司武装保卫科人员冯某甲、徐某甲,侯某甲上前阻止,李某甲挣脱后向洗煤厂内跑去,被告人牛某甲在后追赶李某甲时被在场的武装保卫科人员赵某甲拦住。经鉴定,王某甲口腔粘膜破损已构成轻微伤,李某甲头皮挫伤已构成轻微伤。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调解。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牛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调解,被告人牛某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请求依法判处。并建议判处被告人牛某甲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牛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当庭提供的证据无异议,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牛某甲暴力因素轻微,并没有殴打王某甲;2、本案是因中兴煤矿违法占地在先,没给付窑底村补偿款,存在过错;3、警方执法存在瑕疵;4、被告人牛某甲系自首;5、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6、请求对被告人牛某甲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2日14时20分许,牛某乙驾驶车牌号为晋J×××××的路虎牌越野车到中兴煤业公司洗煤厂物流大门,将车横停在物流门渣石通道外,中兴煤业公司武装保卫科冯某甲、侯某甲知道情况后迅速赶往洗煤厂物流大门进行劝阻。牛某乙不听,并且阻止洗煤厂的拉煤车驶出,后又叫来装载机用渣土堵物流门口与公路交汇口。见此情况后冯某甲向矿领导汇报,并向双林山派出所报警。双林山派出所接警后,所长王某甲、教导员李某甲携带执法记录仪赶到中兴煤业公司洗煤厂物流门外,李某甲下车持执法记录仪进行现场取证。牛某丙(批捕在逃)、被告人牛某甲等人动手殴打李某甲和王某甲,在场的中兴煤业公司武装保卫科人员冯某甲、徐某甲,侯某甲上前阻止,李某甲挣脱后向洗煤厂内跑去,被告人牛某甲在后追赶李某甲时被在场的武装保卫科人员赵某甲拦住。经鉴定,王某甲口腔粘膜破损已构成轻微伤,李某甲头皮挫伤已构成轻微伤。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调解。另查明,2014年4月23日,被告人牛某甲在交城县吕梁英雄广场向交城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民警主动投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证明及照片说明,证明被告人牛某甲的基本情况。2、视频截图照片说明、执法记录仪两台及光盘二张,证明2014年2月12日,发生在中兴煤矿洗煤厂,窑底村村民妨害公务的现场情况。3、调取证据清单,证明2014年2月13日,晋中市公安局介西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对中兴煤矿洗煤厂视频资料进行调取。4、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说明,证明2014年2月12日冯某甲持有的执法记录仪被晋中市公安局介西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扣押;同年2月13日,翟某持有的执法记录仪被晋中市公安局介西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扣押;同年2月14日,李某甲持有的一身警服冬执勤服被晋中市公安局介西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扣押。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中兴煤矿洗煤厂概貌图及照片说明,证明2014年2月14日,中兴煤矿洗煤厂现场情况。6、到案经过及牛某丁证明材料,证明2014年4月23日,被告人牛某甲在交城县吕梁英雄广场向交城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民警主动投案。7、调解书,证明2014年4月26日,王某甲、李某甲与窑底村委会及参与本案的窑底村村民就本案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由窑底村委会及参与本案的窑底村村民赔偿王某甲、李某甲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4万元整,王某甲、李某甲对参与此事的窑底村村民表示谅解。8、交城县公安局岭底派出所游瑾龙情况说明,证明他于2014年2月12日下午16时许,到达中兴洗煤厂的处警情况。9、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诊断治疗建议书,证明2014年6月12日,晋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分别做出鉴定意见,王某甲口腔粘膜破损已构成轻微伤,李某甲头皮挫伤已构成轻微伤。10、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2月14日,赵某甲分别进行了辨认,并确认了参与本案的窑底村村民牛某丙、牛某乙、牛某丁;同日,冯某甲分别进行了辨认,并确认了参与本案的窑底村村民牛某乙、牛某丁、牛某丙;同日,翟某分别进行了辨认,并确认了参与本案的窑底村村民牛某乙、牛某丙;同年2月17日,侯某甲分别进行了辨认,并确认了参与本案的窑底村村民牛某甲、牛某丙、牛某乙;同年2月18日,王某甲、李某甲分别进行了辨认,并确认了参与本案的窑底村村民牛某甲、牛某丙、牛某乙;同年4月24日,被告人牛某甲指出本组照片的8号就是案发当天出警的王所长(王某甲);同年2月19日,向某分别进行了辨认,并确认了参与本案的窑底村村民牛某丙、牛某乙、牛某甲;同年2月20日,徐某甲进行了辨认,并确认了参与本案的窑底村村民牛某乙。11、询问靳某笔录,证明他是汾矿集团中兴煤业公司昌兴分公司大车队队长,负责大车日常运营和洗煤厂排矸石。2014年2月12日下午3点多,公司司机说洗煤厂物流大门让堵了。后他和李某甲去了洗煤厂,见物流大门外都是矸石,路被堵死了。12、询问王某乙笔录,证明他是中兴煤业公司昌兴大车队装载机司机。2014年2月12日下午4点多,他看见拉着渣的本应该是出物流大门的大车退了回来,大车司机说物流大门口堵了路了,空车让走,重车不让走。下午5点半下班的时候,他看见物流大门口的矸石和渣土堆有底部一米多宽,一尺多高,长十三、四米左右的长堆。土堆中间有个大概两米宽的口子,只有小车才能勉强通过。13、询问陈某笔录,证明他是中兴煤矿昌兴公司车队司机,2014年2月12日下午,他在洗煤厂装好石渣准备出发,发现路被堵了。他看见一辆绿色的越野车在洗煤厂物流门渣煤运输通道卡口出口处堵着,周围有十几个人在那站的说话好像在说为什么堵路之类的话。听口音应该是交城本地的人,不是矿上的人。大概四点左右,有人说只让空车出,他就把渣石卸在洗煤厂里,空车出去,往出走的时候看到一辆装载机正在往物流门倒渣堵物流大门。他出了物流门后看到双林山派出所的警车开过来。他就开空车离开,把车放到车队。14、询问姜某笔录,证明2014年2月12号下午3点左右,他开车在中兴煤矿洗煤厂装上煤泥过磅后,看到前面的车都停在路上不能走。他走着到物流门处时,看到物流门渣石出口前面有一辆绿色路虎车堵的。有个男的好像喝多了不让洗煤厂里的车辆出去,一群人在他周围站的。矿武装保卫科的侯某甲和保卫科的人在劝这个喝了酒的人不要堵路和维持秩序。他还看到一辆白色起亚车停到物流门精煤出口处。有一辆装载机从公路旁的小路上铲的煤渣和土下来堵物流门的出口。后他见一个身穿警服的30岁左右男子往洗煤厂的警务室方向跑,后面有个40岁左右身穿深色衣服的男子在追赶。那个30岁左右的男子跑到磅坡下摔倒,那个40岁左右的男子弯下腰捡了块矸石砸向30岁左右的男子,后面还有两个身穿警服的男子在追这个40岁左右的男子。他还听见拉精煤的司机说那些人将警察打了。后他在物流门口看到有人将路虎车从边上的一个小口处开到公路上,装载机过来又把小口给堵上了,警车也被堵到里面了,他们也出不去了。直到有人从窑底方向开的装载机将堵住的渣石挑开个口子后,他们才开车走了的,大约是晚上7点多。15、询问弓某、芦某、崔某、王某丙、苏某的笔录,证明他们都是开大车的司机,2014年2月12日下午中兴煤业洗煤厂物流大门被堵,他们的车都出不去了。16、询问孙某、李某乙笔录,证明她俩是中兴煤矿武装保卫科队员。2014生2月12日下午15时左右有一辆路虎车停在中兴煤矿洗煤厂的物流门外,牛某乙下车后不让洗煤厂运输煤的车出大门。徐某甲,冯某甲和侯某甲过来后,侯某甲就劝那个堵路的牛某乙,牛某乙口中还用交城方言骂人,然后徐某甲就让大车先退回到了洗煤厂里。过了大概20分钟左右,她们看见过来一辆铲车用煤渣将物流门外的路堵住了。又过了一会双林山派出所的李某甲就往洗煤厂里面跑。好像是那边有人打架,有人追李某甲。没有看清什么人打架,当时只是看到一堆人站在那。她们见外面乱,就到了洗煤厂警务室,见双林山派出所的李某甲一身泥。追李某甲的人身穿深色的衣服。大概六点左右,她俩回到了工作岗位,回岗位的同时李某乙看到物流门前面停着一辆警车,物流大门处完全被渣石堵死,周围没什么人。17、询问赵某甲笔录,证明他是汾西矿业集团中兴煤业公司武装保卫科科长。2014生2月12日下午3时左右,徐某甲说牛某乙将中兴煤业洗煤厂物流大门堵住了,他到了物流大门口时,看到一辆路虎车和一辆起亚越野车,分别将洗煤厂精中煤出口和排矸石出口给堵住了。他安排侯某甲、冯某甲、徐某甲维护现场秩序。后双林山派出所所长王某甲和指导员李某甲开着警车到达现场。李某甲刚下来他就看到五六个人围住李某甲殴打,李某甲就从人堆里钻出来,他赶紧告李某甲往警务室跑。侯某甲在牛某乙前面拦着,冯某甲和牛某丁在后面拽着牛某乙不让追打李某甲。有个穿黄色衣服的青年男子要追李某甲,他一把拽住那名男子说“你不要追了,你追的是派出所的民警”。之后,他就把对方推离物流门。正在这个时候,穿深色衣服的中年男子就追向李某甲,他怕李某甲再次被打,就叫徐某甲追过去制止。他还看到王某甲靠着警车的车门捂得脸坐在地上被人打了。后汾西矿业集团香源煤业党委书记闫某开车过来劝牛某乙。他看到有一辆装载机铲的矸石在沿着公路边堵物流门的出口。在快堵完出口时,起亚车和路虎车就开出去了。完了装载机就接着把剩下的路口给堵死了。同时把双林山派出所的警车堵在里面出不来。过了一会,交城县公安局岭底乡派出所的游副所长带着一名工作人员开着晋J××××警警车来到了现场,再后来岭底乡的一名姓张的乡长也来了现场,张乡长和牛某乙一班人说了会话,就一起开车离开了现场去往岭底乡方向。追李某甲的那个人年龄大概三、四十岁,穿的深颜色夹克。王所长从车里出来后和他说头疼,牙齿也松了,他看到李某甲满身是泥。当时王某甲和李某甲都穿着警服。18、询问冯某甲笔录及接处警登记表,证明他是中兴煤矿护卫队书记。2014生2月12日下午,徐某甲说洗煤厂的物流门堵了。他和侯某甲、徐某甲去了解情况。他见一辆路虎车停在物流门出渣的出口,牛某乙在车上坐的,牛某乙不让洗煤厂拉煤车出来。大概下午2点50分左右,有辆装载机铲上渣土往物流门和公路的交汇处倒。后牛某丁开一辆起亚车来了劝牛某乙。他赶紧向派出所报警,下午3点30分左右,派出所所长王某甲和指导员李某甲开警车到了现场。李某甲刚下车,举着执法记录仪摄像,他听到有人说“还摄像了,给我拿了”。有三四个人围住李某甲边抢执法仪边打李某甲,李某甲挣脱后,其他人又围住王某甲。牛某乙要追李某甲,他和侯某甲拦住牛某乙。一个穿黄衣服的人也追李某甲被赵某甲拦住,但还有一个人追李某甲跑了。当时穿黄衣服的人和最后追李某甲的人都打李某甲了。后他看见最后追李某甲那人手里拿着执法仪,李某甲满身是泥在警务室附近,他对那人说,“你把执法仪放下,人家是警察,你今天是袭警”。那人把执法仪放在水泥台上,他就拿起来。后来路虎车和起亚车都开到公路上,对方就开着装载机拉着矸石和土把路口堵住了。后交城岭底派出所游所长开警车来了,过来一会,好像是个领导的人坐车过来了,对方说了会话,最后牛某乙就跟着开车走了。当时王某甲和李某甲都穿着警服。19、询问侯某甲笔录,证明他是中兴煤业公司护卫队副队长。2014年2月12日下午2点20分左右,徐某甲接了个电话说有人用车把洗煤厂物流大门堵住了,不让车进出。他和冯某甲、徐某甲三个人就开车去了洗煤厂。到了洗煤厂物流大门口时,他看到一辆墨绿色路虎车堵在物流大门口出渣口。他知道车是窑底村村长牛某乙的。牛某乙不让精煤出口通道拉煤车走。过了一会窑底村的支书牛某丁开的起亚越野车到了洗煤厂物流门外空地上,将起亚车堵在物流大门精煤出口。过了几分钟后,看到铲车铲着矸石往洗煤厂物流大门外与公路的交汇处倾倒堵路,堵住洗煤厂里的车不让出来并且也有十几个人开始在物流大门门口聚集。之后他们就将情况汇报矿领导,并且向双林山派出所报警。他和赵某甲看到双林山派出所王某甲和李某甲开的警车来了,李某甲刚从副驾驶下车就被牛某乙和三四个人围住打,他们上去拉架,李某甲乘机钻出人群躲往物流门精煤出口通道。他看到有个穿深色衣服的中年男子在追李某甲去抢李某甲手中的执法记录仪。他后来还看到王某甲捂着脸坐在地上。他见情况不对就和牛某丁把王某甲扶到车里,让王某甲到车里休息会。牛某乙边叫喊边拿着手机给王某甲和警车摄像。过了大约五六分钟,岭底派出所的游所长来到了现场,后起亚越野车、路虎车被开到路边,铲车就用矸石把路堵死。最后,他就拉着王某甲和李某甲回了派出所,他看到李某甲满身是泥,李某甲左肩的警衔被扯掉了。李某甲说头上有个包,腿也疼。20、询问翟某、向某笔录,证明他俩是中兴煤业公司护卫队煤炭稽查工作人员。2014年2月12日下午,翟某接到徐某甲的电话后到队部拿上执法记录仪和向某一起去了洗煤厂。徐某甲告翟某把装载机铲渣土堵物流门的情况摄下来。王某甲和李某甲来到现场后,牛某乙和身穿黄衣服的青年男子、穿深色发绿颜色衣服的男子几人围住李某甲和王某甲乱打。侯某甲、徐某甲、冯某甲就拉架,李某甲趁机跑开往洗煤厂里跑,穿黄衣服的男子要去追李某甲被赵某甲拽回来,穿深色发绿颜色衣服的男子也追李某甲,徐某甲和向某也跟着追进去。后来李某甲倒在地上,记录仪掉在地上,穿深色发绿颜色衣服的男子在李某甲身上踹了两脚,后捡起了记录仪拿走了。他俩陪李某甲就到了警务室。王某甲和李某甲是开着晋K××××警警车到的,都穿警服来的,李某甲手中还拿得执法记录仪。李某甲头部、腿部受伤,走路有点瘸。21、询问徐某甲笔录,证明他是中兴煤业保卫科煤炭稽查队副队长。2014年2月12日下午2点半左右,他接到电话说有人开车堵了物流门。他就和冯某甲、侯某甲一起过去。他们见一辆路虎车堵在物流门上,牛某乙在一旁叫骂。冯某甲就给派出所王某甲打电话报警。王某甲和李某甲开警车来后,牛某乙见李某甲手里拿执法记录仪,过去揪住李某甲打,和牛某乙相跟的几个人也动手打。李某甲挣脱后朝大门里面跑,那三四人就追。他也跟着跑进去,见一男子捡了块渣土砸到李某甲腿上,把李某甲砸倒,上前还踹了两脚,捡起旁边的执法记录仪出了大门。他在跑时摔倒骨折了。后来了辆装载机用渣土把大门堵了。22、询问被害人王某甲笔录及警官证复印件,证明他是晋中市公安局介西公安分局双林派出所所长。2014年2月12日15时20分左右,他接到冯某甲的电话称,牛某乙喝多酒了,开着路虎车把中兴煤业公司洗煤厂物流大门堵了,导致拉煤车辆无法出入。接警后,他和派出所指导员李某甲携带执法记录仪驾驶晋K××××警警车前往中兴煤业公司洗煤厂物流大门。当日15时35分左右到达现场后,他见洗煤厂物流大门从东侧开始呈半圆形让装载机用渣土围了起来,西侧剩着一个口子,里面停着两辆越野车堵着大门,一辆是路虎揽胜一辆是白色起亚越野车,牛某乙在旁边站着,领着十几个人。他从西侧口子把警车开进去停在了这两辆车的后面。停车后,牛某乙看见李某甲从警车副驾驶处下来手里拿着执法记录仪,一边骂一边拽着李某甲的警服动手打李某甲的脑袋,一旁五六个人上前动手,有的抢执法记录仪有的动手打李某甲,他急忙上前拉牛某乙,牛某乙用拳头猛击了一下他的左太阳穴。一旁的牛某丁见状就推住牛某乙。牛某丁过来把他推进了车里。后他看见过来一辆装载机一辆前四后八自卸车,倒渣土堵门。牛某乙就开着路虎车出了堵门的渣土圈停在了洗煤厂物流大门对面的路边,那辆白色的越野车也跟着开了出去。装载机和自卸车接着把剩下的口子堵上了。后交城县公安局岭底派出所的民警和岭底乡的张乡长先后都来了看现场,牛某乙就和对方一起走了。23、询问被害人李某甲笔录、警服一套及警官证复印件,证明他是晋中市公安局介西公安分局双林派出所指导员。2014年2月12日下午15时20分左右,王所长对他说,冯某甲打电话报警,中兴煤业公司洗煤厂物流大门被窑底村村长牛某乙给堵了,让他带上执法记录仪到现场。王所驾驶警车(晋K××××警)拉着他到达现场。他看见物流大门口停着两辆越野车,他在车上打开执法记录仪下车后,牛某乙看到他手上拿着执法记录仪就骂,边说边上前左手拽住他的警服领子,右拳砸他的后脑部,同时有五六个人上来边抢他手中的执法记录仪边打他的后脑袋、背部。他挣脱开这些人往洗煤厂里面跑去,有四五个人在后面追他,后一个人从地上捡起一块煤矸石朝他砸过来,把他砸倒在地,那人朝他拳打脚踢并抢走了执法记录仪。他爬起跑进了中兴煤业公司洗煤厂武装保卫科警务室向分局领导打电话汇报现场情况。打电话的过程中,他看见有一辆装载机、一辆前四后八自卸车不停的往物流大门拉渣土围大门,快把大门围死的时候,有人把门口的两辆越野车开了出去停在大门对面的路边,装载机和自卸车接着又用渣土把大门全部堵住围死了。24、讯问被告人牛某甲笔录,证明2014年正月十三下午两三点钟的时候,牛某丙叫他去中兴矿洗煤厂。他就开车接上牛某丙到了洗煤厂前门口。当时牛某乙开个黄色的铲车,还有一个大车不知道谁开的,往前门和公路的交叉口倒土,他怕路堵住车出不去,就把他和牛某丁的车开到公路边上。后他看见来了一辆警车,从警车上下来两个穿警服的人,一个是中兴矿派出所的王所长,另一个穿警服的他不认识。当时牛某乙和牛某丁在跟前,牛某乙说:“手里拿的啥了。”还向那个他不认识的警察要手里拿的东西,他和牛某丙也扑上去要那个警察手里拿的东西。后来牛某丙追着那个警察跑,他也追,看见牛某丙一直追对方了,他就停下来。后来岭底派出所的来了,一个人去了王所长车里,另一个人向他了解当天的情况。后来牛某乙开车离开了,他开车和牛某丙回了窑底村。他想这次堵路是因为向洗煤厂要煤钱和地钱的事。当天他穿的黄色棉上衣,深色牛仔裤。上列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牛某甲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本案民事部分,双方当事人已调解处理,同时被告人牛某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牛某甲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合理合法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牛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郑成玉审 判 员 李 潇人民陪审员 和三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晓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