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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刘恒与冯陆军、崔书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恒,冯陆军,崔书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122号原告:刘恒,男,汉族,1977年10月1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被告:冯陆军,男,汉族,43岁,住山东省平原县。被告:崔书岩,女,汉族,42岁,住山东省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恒诉被告冯陆军、崔书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恒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冯陆军、崔书岩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恒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20元,由原告刘恒负担。审 判 长  侯志新助理审判员  胡涛林人民陪审员  赵 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冰 来源:百度搜索“”